|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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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宁波大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597元,由原告宁波大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景赞宇 人民陪审员 蔡杰义 人民陪审员 赵雪君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代书 记员 岑央科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