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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其中借款本金10万元,自2020年2月23日起至2021年2月19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期内利息,自2021年2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逾期利息及期内复利;借款本金4万元,自2020年8月15日起至2021年8月12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期内利息,自2021年8月13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逾期利息及期内复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73.6元,减半收取计1836.8元,由被告***负担,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22
发布日期 202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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