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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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澧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偿还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94350元,合计294350元(利息已经计算至2021年7月28日,自2021年7月29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按年利率18%继续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14元,减半收取2857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0 |
发布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