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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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众普惠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正宁县恒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正宁县人民医院 甘肃正德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正宁县人民医院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甘肃正德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7058124.64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甘肃正德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749.00元,由被告正宁县人民医院负担100000.00元,由原告甘肃正德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474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1-10-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