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曾小平,曾欣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305民初2552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曾欣:本院受理原告曾小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取法定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305民初2552号民事判决书,要点如下:被告曾欣归还原告曾小平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本金清偿之日止,按15.4%的年利率计算,在扣除被告曾欣已付的利息5000元后给付原告)。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付本院),公告费260元,合计560元,由被告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事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