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继文,罗俊英,李心馨,李心慧,李华,李慧敏,李振英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105民初1920号 |
案由 |
遗嘱继承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华:原告李继文与被告罗俊英、李心馨、李心慧、李华、李慧敏遗嘱继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105民初19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判决如下:一、位于南宁市江南区福建路14-1号45栋1单元102号房归原告李继文和被告罗俊英共同所有,各占50%的份额;二、被继承人李振英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双拥路营业部的证券账户(客户号:1760006678,一码通号:180075548397,股东代码沪A540453866、深A0110776589,截止2020年9月10日总资产为163653.11元)的股票总资产归原告李继文和被告罗俊英共同所有,各占50%的份额。本案案件受理费9438元,公告费390元,由原告李继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家事和少年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