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建为,王小光, 浙江杭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桂10民再52号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小光:本院审理的再审申请人浙江杭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建为、王小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10民再52号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权利回避通知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于2022年2月1日上午9时第二法庭(遇法定假日顺延)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