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杨如如,王立惠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立惠:本院受理原告杨如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