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宋广扬,刘全华, 安徽金汁果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睢宁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安徽金汁果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刘全华:本院受理原告宋广扬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