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沙居明, 徐州市金穗房屋开发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徐州市金穗房屋开发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沙居明诉你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