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徐朋,刘万选, 江苏荣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睢宁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江苏荣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朋诉被告刘万选、江苏荣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诚信诉讼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