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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徐朋,刘万选, 江苏荣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睢宁县人民法院
内容
江苏荣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朋诉被告刘万选、江苏荣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诚信诉讼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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