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徐州恒通变压器有限公司 ,中山市锦华电气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中山市锦华电气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州恒通变压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锦华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