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周辉, 成都市海丰玻璃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14民初7170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周辉:本院受理原告成都市海丰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114民初7170号民事判决书、不履行生效裁判司法风险告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被告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成都市海丰玻璃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84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584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从2019年6月29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