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易继红, 成都雄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鑫盛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川0191民初19330号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深圳鑫盛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易继红被告成都雄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一)、你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一2018年5月14日签订的《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2.上述二被告共同退还向原告收取的购房款总计976889元(其中被告一以自己名义向原告收取“购房款”706842元,以你公司名义向原告收取“服务费”270047元),二被告对上述款项的退还承担连带责任;3.上述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占用上述资金期间的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详见起诉状,截至2021年8月二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利息共计141830.155元),二被告对上述利息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4.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川0191民初19330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审理案件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