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玉贵, 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辽0603执恢177号之一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玉贵:关于申请执行人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603执恢17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载明:拍卖被执行人张玉贵所有的坐落于瓦房店市文兰办事处祝丰街507-41号(瓦房权证共私字第201309607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