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 | 胡建波,陈艳萍, 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 案号 | (2021)辽0603执恢180号之一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公告人 |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 
| 内容 | 胡建波、陈艳萍:关于申请执行人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603执恢18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载明:拍卖被执行人胡建波、陈艳萍所有的位于大连市开发区东北七街18B-9-25号房屋。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为送达。特此公告。 |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