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蒋云,李霖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302民初1563号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霖:本院受理原告蒋云与被告李霖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302民初1563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霖返还原告蒋云7000元;二、驳回原告蒋云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蒋云负担114元,被告李霖负担496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