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阳小华,严伟强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0524民初2819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严伟强:本院已受理原告阳小华诉被告严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无法联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湘0524民初281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被告严伟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阳小华借款本金60 000元,至2021年6月7日的利息10 010元,本息合计70 010元;2021年6月8日之后的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60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息随本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 550.24元,由被告严伟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