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绵阳世辉企业管理服务中心,绵阳力伦企业管理服务中心,严天军,杨凤琼,严振东,绵阳市惠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绵阳天大饲料有限公司 ,绵阳惠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八品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793民初847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绵阳市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严某某:本院受理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告四川八品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绵阳惠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天大饲料有限公司、绵阳世辉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合伙)、绵阳力伦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合伙)、严某某、杨某某、严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793民初8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川八品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367104.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和复利的计算方式:1.截至2021年7月8日的利息为116825.21元;2.以借款本金1367104.5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9日起至借款本金给付之日,按照年利率8.55%计付罚息;3.自2021年5月19日起至利息付清之日止对每个月未支付的利息按照年利率5.7%的标准计算复利,每个月应支付的利息以原告系统统计数额为准);二、被告绵阳市惠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绵阳天大饲料有限公司、绵阳世辉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合伙)、绵阳力伦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合伙)、严某某、杨某某、严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195元,被告四川八品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绵阳市惠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绵阳天大饲料有限公司、严某某、杨某某、严某某、绵阳世辉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合伙)、绵阳力伦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合伙)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