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义乌市天程包装材料商,李志军,志军, 义乌市天程包装材料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志军: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天程包装材料商行为与被告李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志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天程包装材料商行(经营者:孙章平)货款人民币21005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1年7月2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义乌市天程包装材料商行(经营者:孙章平)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28元,由原告义乌市天程包装材料商行(经营者:孙章平)负担78元,由被告李志军负担44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李志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