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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孙燕梅,王伟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内容
王伟:本院受理原告孙燕梅与被告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等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孙燕梅借款本金67000元,并支付该款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1年7月12日始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6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736元,由被告王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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