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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黛璇, 义乌市如红服饰厂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义乌市人民法院
内容
李黛璇: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如红服饰厂与被告李黛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如下:被告李黛璇支付原告义乌市如红服饰厂(经营者:俞巧利)货款人民币432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1年6月2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88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李黛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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