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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丁涛,杨晓玲,王少斌,吴凤云,杨小荣,赵树琴, 宁夏吴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宁0302民初2292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内容
王少斌、吴凤云: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吴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涛、杨晓玲、王少斌、吴凤云、杨小荣、赵树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宁0302民初22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丁涛、杨晓玲偿还原告宁夏吴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79000元及利息243402.2元(暂算至2021年1月28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年利率15.0075%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限被告丁涛、杨晓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被告王少斌、吴凤云、杨小荣、赵树琴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丁涛、杨晓玲追偿;三、驳回原告宁夏吴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902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丁涛、杨晓玲、王少斌、吴凤云、杨小荣、赵树琴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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