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杨小兵, 安徽省皖江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宁0121民初3194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安徽省皖江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小兵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宁0121民初319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安徽省皖江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杨小兵支付施工劳务费151760元,并从2016年1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4.35%计算支付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案件受理费4317元,减半收取计2159元,由原告杨小兵负担133元,被告安徽省皖江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26元,公告费按照实际发生的数额由被告安徽省皖江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