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孙培华, 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珠海华运石油有限公司 ,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 ,广东南方宝塔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19)宁01民初431号,(2021)宁01执507号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广东南方宝塔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珠海华运石油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孙培华:关于你公司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未履行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宁01民初4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2021)宁01执50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责令你于公告期满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