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首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江苏钧铁贸易有限公司 ,山西潞安华亿实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0)宁01民初3772号,(2021)宁01执2735号 |
案由 |
票据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山东首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江苏钧铁贸易有限公司、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你公司与山西潞安华亿实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因你公司未履行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宁01民初37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2021)宁01执273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责令你于公告期满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