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杨克平, 宁夏天元锰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佳润冶金设备有限公司 ,宁夏金博睿物资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宁05民终915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宁夏金博睿物资有限公司:上诉人宁夏天元锰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克平及原审被告宁夏金博睿物资有限公司、江苏佳润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宁05民终9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680元,由上诉人宁夏天元锰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