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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敖惠芳, 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2021)川0183民初3453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公告人
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人民法院
内容
敖惠芳:本院受理的(2021)川0183民初3453号原告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损失63166.52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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