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先军,张兰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0182民初3107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兰:本院已受理李先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湘0182民初31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由被告张兰返还原告李先军购房款105 00元,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执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李先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