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石永婷,冯志元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冯志元:本院受理原告石永婷与被告冯志元离婚纠纷一案,因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均无法送达应诉材料,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指南、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