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康自坤,田红梅,康作军,黄银年, 甘肃临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临泽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康自坤、田红梅、康作军、黄银年:本院受理原告甘肃临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