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朱维军,张吉福,郭卫强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高台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郭卫强:本院受理原告朱维军、张吉福诉被告郭卫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