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下关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城南支公司 ,南京进永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南京进永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诉被告南京进永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城南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下关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被告南京进永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传票等。原告诉请:一、依法判令第一被告支付原告赔偿款10570元及利息损失;二、请求判令第二、三被告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向原告履行赔付义务。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2年2月11日9时20分在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