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四川文善律师事务所,张兰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川0104民初18458号 |
案由 |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兰:本院受理(2021)川0104民初18458号原告四川文善律师事务所与被告你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圣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