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任勇,张宁, 四川世纪华创置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第1-0419-01号,(2020)第0401-01号,(2021)第0401-01号,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任勇:本院受理的原告四川世纪华创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宁、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确认四川世纪华创置业有限公司与张宁之间的(2021)第1-0419-01号《房屋租赁合同》已解除;2.被告张宁支付原告(2020)第0401-01号的《房屋租赁合同》拖欠的房屋租金70000元及滞纳金21420元(滞纳金以70000元为基数,按2‰每天从2021年4月9日暂计算至2021年9月9日,实际应计算至支付之日);3.被告张宁支付原告(2021)第0401-01号的《房屋租赁合同》拖欠的房屋租金50124.96元及违约金62656.2元;4.被告张宁支付原告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5月27日的物业费8099.42元。以上合计:212300.58元;5.被告你对212300.58元承担连带责任;6.本案的诉讼费由张宁、你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191民初19277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审理案件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