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曾云阁,张永军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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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平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河南省郸城县白马镇乔口行政村乔口村157号张永军:本院受理原告曾云阁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无法联系,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判决:1.被告偿还原告货款25122元及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25122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由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2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鳌江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