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希光,姜翠军, 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苍南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希光(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山东省烟台市招远市向阳街63号1号楼2单元302号);姜翠军(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山东省烟台市招远市金岭镇山上孙家村):本院受理原告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希光、姜翠军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廉政监督卡各一份。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本院定于2022年2月2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14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届时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