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肖美国,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溪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肖美国: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溪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肖美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本金51917.93元、分期手续费3136.35元及透支利息(详见民事判决书):二、如被告肖美国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有权对登记在被告名下的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贵FVD199;车架号:LSYAAAAB1HG244928;发动机号:253722)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3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肖美国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