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成都分公司, 温州承通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连亿油墨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海骊住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海骊住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四川中建宏图劳务有限公司 ,温州荣亿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温州荣亿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连亿油墨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中建宏图劳务有限公司、青岛海骊住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青岛海骊住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承通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们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书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转普通告知书、诉讼须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管辖)。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并定于2022年2月24日9时00分在本院二楼第十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