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青社,魏朋彬, 石家庄博航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旺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农金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石家庄祺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青社、魏朋彬、河北旺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农金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石家庄祺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石家庄博航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诉刘青社、魏朋彬、河北旺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农金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石家庄祺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