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马玉梅,王秋云,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秋云:本院受理原告马玉梅诉你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15日。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