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东欣,张超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超:本院受理原告张东欣诉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