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倪耀明,陈华, 秦皇岛市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华:本院受理原告倪耀明与被告陈华、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秦皇岛市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陈华支付原告倪耀明工程款5788685.94元及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9月1日的利息为676470.29元,最终利息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秦皇岛市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对上述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限均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计算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民事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