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郭东军, 河北恒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河北恒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郭东军诉你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