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周波,冯颖,周久乐, 鸡西北方制钢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沈阳东方钢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辽01执异740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沈阳东方钢铁有限公司、鸡西北方制钢有限公司、周波、冯颖、周久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执行人沈阳东方钢铁有限公司、鸡西北方制钢有限公司、周波、冯颖、周久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异议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对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1执异740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