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曾祥俊,第三人-龚明德,刘锐, 广西宏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405民初1327号 |
案由 |
公司解散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广西宏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龚明德、刘锐:本院受理原告曾祥俊与被告广西宏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龚明德、刘锐公司解散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广西宏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龚明德、刘锐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405民初13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详见判决书:解散被告广西宏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60元,由被告广西宏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