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永明,钟文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川0115民初6297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钟文:本院受理的(2021)川0115民初6297号原告王永明与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你归还原告250000元;2、按合同补偿违约金100000元,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关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永宁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