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罗宁,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成都分中心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07民初18797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罗宁:本院受理的(2021)川0107民初18797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成都分中心与被告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13708.16元、分期手续费571.36元、利息和复利(截至2021年2月2日的利息和复利合计1638.84元,之后的利息以本金13708.16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3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本金支付之日止,之后的复利以结息期内产生的未付利息为基数,从下一个结息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利息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9.5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你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