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宋梦郊, 大兴安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米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元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宋梦郊、上海元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上海米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大兴安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梦郊、上海元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上海米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大兴安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判令宋梦郊、上海元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上海米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大兴安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其中本金2,001,271.17元,利息、罚息计算至宋梦郊、上海元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上海米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实际偿还款项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9月27日,其中利息为23,069.02元,罚息为134,367.72元)。2.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由宋梦郊、上海元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上海米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