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志敏,郭苓, 浙江文久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龙港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郭苓(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文久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李志敏、郭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二被告李志敏、郭苓向原告支付货款18697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起诉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应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院定于2022年2月16日14时45分在龙港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